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

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4]财工367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4-11-09
施行日期:1984-11-09
发布部门:财政部

正文

  近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处理经济法律事务,许多企业聘请了临时律师或常年律师,所发生的律师聘请费和诉讼费应如何列支,要求予以明确。

  鉴于企业向法院起诉所需的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有关,因此,企业支付的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包括聘请常年律师费),应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财政部《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列支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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