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实施办法

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实施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1987]1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7-05-03
施行日期:1987-05-03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决定》(国发「 1986」111号文件),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全面贯彻“放开、搞活、管好”的方针和“群众采、定点收、集中选、国家炼”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办黄金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地方中小黄金矿山,提倡和鼓励群众集体办矿。现有国营矿山要走改造、挖潜、扩建的路子,扩大生产能力;有色冶金矿山和核工业部的矿冶、地质勘探以及化工、建材等部门,要发挥技术、设备、管理和人才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新矿山、新基地,增加生产能力,并逐步形成一批以骨干矿山冶炼厂为中心的黄金生产群体。

第二条 加速黄金地质勘查工作,为发展黄金生产打好基础。由省计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成立黄金地质协调小组,负责全省黄金地质工作的协调。全省各专业地质勘查队和驻省武警黄金地质部队,都要服从省协调小组的统一规划和安排。黄金地质勘查基金由省黄金管理局集中掌握,平衡使用。各专业地质队、矿山地质队可对金矿区实行储量承包。重点矿区的勘查要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缩短周期,及早提交地质勘查报告。要加强老矿山资源接替勘探,为延续生产和发展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应为不同部门的黄金地质勘探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及时解决本地区勘查工作中的问题。各地质勘探队,要按国家规定,为黄金生产单位无偿提供地质储量报告。对各地质队每提交1吨可供利用的黄金金属量的地质储量,由省黄金管理局奖励人民币1万元,外汇额度5000美元。

第三条 对黄金行业实行扶持和鼓励政策

一、除部(省)直属黄金企业外,地方国营、乡镇集体和群众联合体向国家每交售100两黄金,由省奖售钢材3吨、柴油3吨、汽油2吨。奖励物资指标(平价),由省计委按实际交售给银行的黄金数量专项下达给省黄金管理局,并由省黄金管理局组织供应,保证兑现。

二、黄金生产开发基金按照黄金总公司规定的原则安排,其中,分配给省(每两45元)作为管理经费的部分,直属黄金企业由省黄金管理局集中掌握,调剂使用;地方国营企业每两按30元、乡镇企业每两按45元下拨,作为地、市、县、乡黄金管理部门的管理费;其余的部分主要用于黄金生产建设。省黄金管理局对各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应综合平衡,择优安排。

三、黄金留成外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分局办理核拨手续并监督使用,分配给省黄金主管部门的部分,主要用于黄金生产建设。

第四条 黄金行业实行计划单列。黄金生产建设需要的主要物资,由省计委、物资局按国家现行物资分配体制规定的范围、渠道,专项下达给省黄金管理局。各级黄金管理部门应组织好供应,不得层层克扣。黄金生产建设所需贷款,除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批准的项目专项下达、直接或委托专业银行发放外,各专业银行也要大力支持,优先安排。发展黄金生产的电力和运输问题,由电力和铁路、交通部分优先安排解决。电力供应紧张时,也应照顾黄金生产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 为了增强黄金企业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对金矿产品(含伴生金),继续免征产品税。黄金企业的副产品可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六条 加强黄金生产、收购管理

一、开发黄金矿产资源,必须在当地政府统一管理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国营、集体企业和群众联合体采金,必须按《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办理开采证和营业执照。集体企业和群众联合体同黄金管理部门签订生产、交售合同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范围内采金。严禁个人单干采金。

二、严格执行集中选、国家炼的原则。凡未经县以上黄金主管部门批准和进行工商登记的单位,一律不准加工金矿石和提取成品金。

三、黄金收购工作由人民银行和受其委托的专业银行负责。省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的黄金生产计划,相应地下达各地市县银行黄金收购计划。各级人民银行要充实收购力量,增设收购网点,改进收购方法和服务态度。重点产金乡镇,要建立健全收购网点或委托专业银行、黄金主管部门、国营黄金矿山代购,做到生产多少,收购多少。

四、切实加强黄金产品管理,坚决打击盗窃、倒卖、走私和非法收购黄金的犯罪活动。黄金是国家专营的特殊产品,任何单位生产的黄金都必须交售给国家,不得走私倒卖或藏匿。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重点产金地区的治安、内保和缉私力量,重点产金乡镇由省公安厅统筹安排建立黄金公安派出所。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维护采金区的治安秩序,严厉打击黄金走私活动。打击走私所缴获的黄金一律交售给人民银行,价款上缴国库。打击黄金走私活动所需的办案经费,可在罚没现金和上交金银价款总额中提取40%,其中15%作为办案有功人员的奖金。

第七条 加强行业管理,健全各级黄金管理机构。为加强黄金行业管理,省成立黄金管理局,与冶金部湖南黄金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归省冶金厅领导。省黄金管理局行使省政府管理黄金工作的职能,贯彻国家发展黄金生产的方针、政策,编制全省黄金地质勘查和生产规划,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协调等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产金的地、市、县、乡也应本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建立健全黄金管理机构。其管理经费从黄金专项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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