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转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控制外地人员

公安部转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控制外地人员携带枪支弹药进京的报告》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9]公治4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04-20
施行日期:1989-04-20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同意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控制外地人员携带枪支弹药进京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立即传达到各基层单位,并转告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严格控制外地人员携枪进京的问题,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公安部早有明确规定,并三令五申,多次发出通知、通报,但仍屡禁不止,说明一些单位没有把这一规定传达到基层或对持枪人员管理不严。请各地再次组织所有枪支管理干部和持枪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提高认识,严格执行。

  附:关于控制外地人员携带枪支弹药进京的报告

  公安部:

  在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政协七届二次会议期间,我局执勤民警在北京站地区的公共电汽车站连续发现外地携带枪支进京的人员,共查处三十五起三十九人,他们均为公、检、法机关的干部。其中,公安干警二十四名,法院干部五名,检察院干部十名。共携带各式手枪三十九支,子弹四百四十二发。上述人员都是因公外出,途经北京游览的。从验证情况看,都有持枪证、证明信,但是没有持枪通行证,违反了公安部关于携带枪支弹药进京的规定。关于严格控制外地人员携带枪支弹药进京的问题,一九八三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重新颁发了《关于严格控制武装部队、运输武器弹药通过和进入北京市的规定》,公安部也曾发过通报,对执行这个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三令五申,外地人员携带枪支弹药进京必须持有“三证”,即有关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县、团以上单位领导签发的证明信和持枪证,县、市公安局核发的持枪通行证。持枪人员来京后需将枪支弹药交北京卫戍区或我局保存。上述人员违反规定携枪进京,严重威胁首都安全。为确保首都安全,严格控制京外人员携枪进京,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凡发现外地携枪人员进京未按规定存枪或擅自携枪进入市内的,要区别情况,严肃处理。为此,应当重申以下规定:

  一、属因公来京(如押解、追捕犯人)并按规定要求持有证件的,被发现后要对他进行批评,由执勤民警陪同他到当地公安机关存枪支和子弹,在离京前二小时,将枪、弹发还,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二、属因公来京、证件不齐全的,要将枪、弹扣留,立即与其原单位联系核实情况,并通知其原单位写出书面检查,派员来京将携带的枪、弹领回处理。

  三、非属工作需要,又未持有有关证明、证件,携枪来京投亲访友、游览或途经北京逗留游玩的人员,一经发现,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并将其携带的枪、弹扣留,然后分别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有关上级部门并处理。

  四、我局对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要进行检查,严肃对待,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这个问题解决得更好一些。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予以批转

  北京市公安局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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