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不准生产、销售、使用警用匕首的

公安部关于不准生产、销售、使用警用匕首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7]公治字6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7-07-10
施行日期:1987-07-10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天津市公安局请示对天津珠江无线电元件厂生产、销售警用匕首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鉴于匕首目前尚未列入公安装备,各地不准生产、销售、使用警用匕首。请天津市公安局立即通知珠江无线电元件厂停止生产、销售警用匕首。据了解,辽宁大连剪刀厂也生产、销售警用匕首,请辽宁省公安厅也立即通知该厂停止生产、销售警用匕首。

  公安机关不得购买警用匕首,如已经购买的,要立即集中保管,不准使用。关于公安装备系列化问题,公安部正在研究。未经公安部批准列装的装备,各地公安机关不准使用。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8,79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公安部关于不准生产、销售、使用警用匕首的批复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