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对办理继承权公证等问题的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对办理继承权公证等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0]司公字第8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0-07-28
施行日期:1980-07-28
发布部门: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正文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80)司公字第25号《有关公证工作中一些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是否需将全部继承人列在同一证明书上的问题。

  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必须将全部(包括域外的)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地址等列在同一证明书上。因为在同一继承案中几个公证机关出证不便统一办理领事认证,也不利于统一对外使用。如果合法继承人不在同一地区,可由当事人或有关市、县公证机关协商,明确主办单位,然后分别调查、提供证明,由主办公证机关统一出证并报外交部领事司和外国驻我使馆认证;合法继承人在域外者也应列入证明书,不列入委托书;如本人愿意同国内亲属一起办理,可由其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委托证明书,由我主办公证机关统一办理。

  二、三、四、五、六、(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2,37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对办理继承权公证等问题的批复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