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本地区自我管理机构成员的薪酬规章

订定本地区自我管理机构成员的薪酬规章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9/87/M号法律
效力级别: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7-07-31
施行日期:1987-01-01
发布部门:澳门

正文

八月十日

本地区本身管理机关据位人报酬通则

鉴于有需要调整本地区本身管理机关据位人的薪俸及报酬;

立法会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a项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总督薪酬)

总督月薪定为八万三千元,且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附表一所载索引表一百点数值修改的比例自动调整而不倚赖任何程序。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0/90/M号法律,第2/92/M号法律

第二条 (政务司及保安部队司令的薪俸)

政务司及澳门保安部队司令每月收取相当于总督月薪俸的百分之七十五的薪俸。

第三条 (立法会议员的报酬)

立法会议员每月收取相当于总督月薪俸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报酬。

第四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所有违反本法律规定的法例。

第五条 (生效)

本法律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三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颁布。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孟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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