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区房产拍卖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区房产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佛府[1989]04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06-03
施行日期:1989-06-03
发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区房产拍卖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参照执行本试行办法。

佛山市区房产拍卖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活跃房产交易,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市区房产拍卖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拍卖形式售卖房产是房产交易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暂限市区公管房产、单位自管房产、抵押房产和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的房产。无合法产权和经批准拆迁的房产不能拍卖。

  第三条 拍卖公管房产,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拍卖单位自管房产,须经主管局批准;承押人拍卖抵押的房产,须依据有关拍卖抵押房产的规定执行;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的房产,须由人民法院授权委托。

  第四条 市房产交易所为管理和承办房产拍卖业务的机构。拍卖房产须由房产出卖人委托市房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并签订房产拍卖委托合同。

  第二章 拍卖委托程序

  第五条 房产出卖人委托交易所拍卖房产,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一)出卖人提交房屋产权证或有关房屋产权的证明文书;

  (二)出卖人交验房产和土地使用完税证明;

  (三)出卖人提交批准房屋拍卖的有关文件;

  (四)出卖人填写委托拍卖房屋情况表;

  (五)经交易所核实委托拍卖房屋现状和出卖人提交的证书、文件合格后,与出卖人签订房屋拍卖委托合同;

  (六)出卖人预付房屋拍卖开价3%的手续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房产,须办理下列委托手续:

  (一)签发委托拍卖通知书;

  (二)填写委托拍卖房产情况表;

  (三)提交拍卖房产的法律文书。

  第七条 房产出卖人不得参与其委托拍卖房产的应买活动。

  第八条 拍卖房产可确定底价,也可以不确定底价。需确定底价的,出卖人应在签订委托拍卖房产合同时提出,也可委托交易所测估后议定底价;交易所对房产底价应保守秘密。

  第九条 交易所接受房产拍卖委托后十天内,可用登报或公告等适当的方法,发布房产拍卖信息。发布房产拍卖信息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屋座落、结构、用途;

  (二)应买人的条件;

  (三)应买人登记、看房时间和方法;

  (四)房屋拍卖日期和拍卖场所;

  (五)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应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交易所登记,并缴纳二元手续费。

  第十一条 交易所负责通知、组织、安排应买人看房,并解答应买人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 房产拍卖活动由交易所指定专人主持拍卖,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应买人凭登记手续费收据领取编有号码的报价牌进入拍卖场所。

  (二)主持拍卖人介绍拍卖房屋的情况和拍卖须知事项。

  (三)主持拍卖人报出拍卖房屋的开价。

  (四)应买人持牌报价。

  (五)主持拍卖人在应买人报价后,须及时并重复报出应买人牌号及其报价。

  (六)应买人再报价、后报价须高于前报价、报价不限次数。

  (七)应买人报出的最高价由主持拍卖人重复报出并满三分钟而无应买人竞争报价时,最高价已达到或超过底价的,由主持拍卖人以槌击板、表示拍卖成立;最高价不足底价的,主持拍卖人可作不为出卖的表示,撤回拍卖,并当场公布底价。

  (八)拍卖成立后,买受人应即向交易所预付房产拍卖价百分之四的定金;拍卖成立后买受人不预付定金的,视同违约,应向交易所支付房产拍卖价百分之三的手续费。拍卖重新开始。

  第三章 签约、付款、移交房屋等

  第十三条 房产拍卖成立后,交易所应及时协助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买受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清房产价款;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出卖人可解除出卖房产的约定,买受人预付的定金无返还请求权。

  第十四条 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房产价款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房产腾空移交买受人;出卖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产腾空移交的,买受人可解除拍卖房产的约定,并由交易所负责向出卖人索取定金款的双倍偿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房产拍卖成立后,出卖人应向交易所缴纳房产拍卖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拍卖价1.5%的交易费和2%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最低十元、最高不超过三百元),预付的手续费可抵充;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撤回拍卖的,交易所仅收取出卖人预付的房产拍卖开价3%的手续费。法院委托拍卖房产的手续费在拍卖后的房产价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出卖人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撤回拍卖的房产,或根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解除拍卖约定的房产,需重新拍卖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十七条 买受人取得房产后,应凭房产拍卖的证明文书,在一个月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和市国土局分别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立契过户和土地使用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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