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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业务职称暂行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家人事局拟订 一九八0年十二月八日国务院批转)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0-12-08
施行日期:1980-12-08
发布部门:国务院
正文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801208
实施日期:19801208
失效日期:19870103
颁布单位:国务院
为了加强对新闻记者的培养、考核和合理使用,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新闻记者队伍,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新闻记者的业务职称定为:特级记者、高级记者、记者、助理记者。
第二条 确定和晋升业务职称的新闻记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刻苦钻研业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 确定和晋升新闻记者的业务职称,应以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资历。
第四条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为助理记者:
(一)具有本专业一定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
(二)初步掌握采编业务,有一定的文字水平,能够完成一般工作任务;
(三)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第五条 助理记者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记者:
(一)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
(二)有独立承担采编业务的能力,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能够较熟练地处理或撰写工作所需各类体裁的稿件,工作中有一定成绩;
(三)掌握一门外语。
第六条 记者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高级记者:
(一)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新闻业务或某门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论著;
(二)新闻工作经验比较丰富,有相当的政策水平,能够掌握宣传报道方针,能够熟练地审定各类稿件或者能够组织、指导重大采访活动,能够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三)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七条 高级记者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特级记者:
(一)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新闻业务或某门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论著;
(二)新闻工作经验丰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能够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提出一个时期的宣传报道计划意见,能够采编和撰写重要新闻、通讯、评论等各类体裁的稿件,能够解决采编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工作成绩卓著;
(三)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
第八条 确定和晋升新闻记者的业务职称,必须经过考核。考核在平时考绩基础上,每一至三年进行一次。工作中有特殊贡献或成绩特别优异者,可随时考核,破格晋升。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除评议其业务成绩外,还应当对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进行测验。
第九条 确定和晋升新闻记者的业务职称,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定。各级评审组织的组成,由同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条 确定和晋升新闻记者的业务职称,须由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填写业务简历表、提交业务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业务职称。
特级记者和高级记者,由国务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记者,由相当于行政公署一级机关授予;助理记者,由相当于县一级机关授予。对取得记者以上业务职称的新闻记者,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确定和晋升新闻记者的业务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打击压制新闻干部或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职称的,应当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通讯社、报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记者。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
(19870103)
新法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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