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关于离退休干部在经济活动中收受巨款

监察部关于离退休干部在经济活动中收受巨款是否属受贿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07-11
施行日期:1989-07-11
发布部门:监察部

正文

甘肃省监察厅:

  你厅甘监[1989]27号函《关于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收受巨款是否属受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发[1988]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8]11号)的规定精神,我们认为,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利用权力和关系,从事或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等经济活动,并从中收受财物的,属于受贿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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