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北京市实施查验公民身份证件制度

公安部关于北京市实施查验公民身份证件制度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7]公治字9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7-10-06
施行日期:1987-10-06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北京市公安局最近发出了通告,宣布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查验居民身份证,对尚未发居民身份证的外省区来京人员,均应携带相应证件。凡完成发证任务的地方都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仿效北京市的做法。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查验公民身份证件制度的通告》附后。

  一九八七年十月六日

附: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查验公民身份证件制度的通告

  为了维护首都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法规,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批准,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查验公民身份证件的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居民凡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二、凡从外地来京的人员,应持有当地居民身份证。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贴有相片的工作证或街道、乡镇以上政府的证明,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备查验。

  三、本市旅店、出租房等应凭上述证件接待旅客,办理住宿登记。无上述证明者,不得接待安排住宿。

  四、从外地来京暂住的人员,依照本市规定应申领暂住证的,要及时申领暂住证,并应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五、各级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需要时,要依法查验公民的身份证件,被查验者不得拒绝。

  六、凡违反规定者,应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一九八七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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