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预审部门使用录音机、照相机规定

公安部关于预审部门使用录音机、照相机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1-06-19
施行日期:1981-06-19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为了执法的需要,去年十月财政部拨专款给全国预审、看守部门统一购买了录音机、照相机。现在,这批器材大部分已经下发。为了妥善地保管、使用好这批器材,发挥它在预审、看守工作中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录音机的使用:

  1.录音机用于审讯犯人,其目的是为了便于研究审讯工作,分析犯人口供,正确指导审讯;弥补记录不足,使审讯笔录准确、完整。但必须指明,不是每个案件、每次审讯都要录音,它只是作为对有些重要案犯审讯工作的辅助手段。

  2.对有些证人的重要证言进行录音,以便及时取得证言,作为证据,为法庭开庭审判提供证词。

  二、照相机主要用于取证和拍照犯人半身免冠照片,供预审、看守部门建立档案之用。

  三、录制的犯人供词、证人证言的录音带,要妥善保管,不得泄露。要建立录音保存和销音的制度。各种录音保存时间的长短,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四、录音机、照相机只能用于预审、看守工作,严禁私人借用。要指定专人保管,建立使用制度。不准录制、拍照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和照片。以上各点请在预审、看守干部中认真讨论执行,并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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