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统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手续及编

公安部关于统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手续及编号方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5]公治字3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5-09-06
施行日期:1985-09-06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是我国户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为了使居民身份证管理与户口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减轻基层派出所的工作负担,并为居民身份证管理使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如缩微存储、计算机检索)创造条件,必须统一制定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格式及居民身份证编号方法。对北京市发证试点使用的《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经过实践检验,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改称为《常住人口登记表》,对格式也作了相应的修改。现将《常住人口登记表》表式、《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使用规定》和《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表式、《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此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在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同时,对有常住户口的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也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

  通过上述工作,逐步以《常住人口登记表》取代现行的《户口登记簿》。随文将《居民身份变更申请表》、《签发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补发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和《缴销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表式一并印发给你们,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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