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

公安部关于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劳改犯刑满释放时可否直接送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1]公发劳10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1-07-20
施行日期:1981-07-20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失效日期:2001-4-5

  黑龙江省公安厅:

  六月二十九日,你厅劳改局《关于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劳改犯刑满释放后,可否直接报送劳动教养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劳改期满释放后,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劳动教养处分。”这一规定,指的是劳改犯在劳改期满释放以后有轻微犯罪行为,不是指劳改犯在劳改期间的轻微犯罪行为。因此,对于在服刑期间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劳改犯,不能按照《决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于刑满释放后直接送劳动教养,如确属没有改造好的,可以留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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