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职工的待遇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1]劳总险字5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1-08-05
施行日期:1981-08-05
发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人事局、 卫生部、 全国总工会

正文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职工的待遇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职工,在其代偿机能未恢复到甲类以前,可以按照患二三期矽肺病职工的待遇的规定办理。符合以上条件,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职工,自愿退休的,也可以退休。其退休待遇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确定代偿机能时,必须严格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五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修订公布的《硅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第五项规定办理。即:代偿机能属于乙类者,需具有中度临床症状,有中度肺气肿和肺功能显著减退;代偿机能属于丙类者,需具有重度临床症状,有中度或重度肺气肿和肺功能显著减退。医生出具证明时,要写明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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