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积极防范和侦破以出租汽车为侵害

公安部关于积极防范和侦破以出租汽车为侵害目标和作案工具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节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5]公刑字17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5-09-28
施行日期:1985-09-28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近几年来,各大、中城市,特别是对外开放城市,出租汽车的数量大幅度增加。由于管理工作没有跟上,犯罪分子以出租汽车为侵害目标的案件日益增多。今年一至八月,全国发生抢劫出租汽车司机钱财、劫持出租汽车案件××起,仅广州市八月份就发生了××起。有的地方还发生了强奸出租汽车女司机和爆炸出租汽车的案件。同时,出租汽车司机中的坏人以出租汽车为工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也不断发生。有的利用出租汽车嫖妓、诱奸妇女,有的为不法外国人、港澳客商玩弄妇女提供方便,也有的把出租汽车作为流动赌场。仅上海两个区六、七两个月就查处利用出租汽车进行流氓犯罪活动的案件××起。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要引起重视,尽早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防范控制,及时给予严厉打击。

  一、公安机关首先要协助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加强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出租汽车公司对出租汽车司机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与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精神。要制定必要的安全负责制,严格对司机的日常行政管理。对出租汽车治安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公安机关应负责监督检查,并及时通知公司负责人进行整改。

  二、各地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出租汽车公司,在健全车辆调度联络的同时,建立出租汽车报警系统。使出租汽车司机遇到犯罪分子袭击时,能立即向公司调度部门报告,或发出报警信息。出租汽车公司调度部门要设置报警专用通讯工具,一旦发生情况,能及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三、加强对出租汽车犯罪案件的侦察破案工作。对抢劫、伤害出租汽车司机劫车逃跑的案件,要不失良机,及时部署堵截追缉,争取迅速抓获罪犯。

  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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