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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本年6月18日(57)沪司二字第294号报告收悉。兹将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
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仍应适用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
(二)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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