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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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发(1982)14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2-12-02
施行日期:1982-12-02
发布部门:国务院
正文
根据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一九八0、一九八一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报告》,从一九八一年开始,要逐步解决基本上没有奖金收入或者奖金很少的科研、教学、医务和机关工作人员适当增加工资的问题。一九八一年,对中小学教职工、部分卫生人员和体育工作者的工资已经进行了调整,使这三个系统职工的工资水平有所提高。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一九八三年和以后的两年,将陆续调整企业部分职工的工资,并积极着手工资制度的改革。
一、
当前经济形势很好,但财政上还有困难,调整工资只能分期分批进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一年比一年好。农业连年丰收,今年粮食产量预计超过建国以来最大的丰收年一九七九年。工业经过调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国内消费品市场已发生很大的变化,市场供应情况之好,是近二十多年来所没有的。我国国民经济已经渡过最困难的时期,走上了稳步健康发展的轨道。
经济形势好,这是主流。但是,目前我国国民经济还在继续调整之中,财政上还有很大困难,财政赤字还没有消除。要克服困难,还要作很大的努力。党在十二大报告中提出,要用五年的时间,争取实现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的提高,不应给国家财政增加承受不了的负担。
从一九七八年以来,在财政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党和政府为了纠正过去一个相当长时期忽视人民生活的倾向,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为增加人民收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出了巨大的努力。除增加农民的收入以外,职工生活也有很大的改善。继一九七七年调整工资以后,一九七九年又较大范围地调整了职工工资,一九八一年调整了中小学教职工、部分卫生人员和体育工作者的工资。还有近四千万职工提高了工资区类别。普遍恢复和建立了奖励制度,部分企业实行了计件工资,新建和恢复了一些津贴制度。给职工发放了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支付粮油、副食、民用煤等的财政补贴。三年修建了职工住宅二亿二千万平方米。提高了干部离休、退休和工人退休的待遇标准,新增加计划生育和独生子女保健费、职工探望父母旅费补贴等劳保福利待遇。三年共安置二千六百多万人就业。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三年来,国家为改善职工生活增加的支出总额已高达一千二百多亿元,平均每年四百多亿元,相当于一年财政总收入的三分之一还要多。
陈云同志指出:“一要吃饭,二要建设。”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方针。国家财政收入,除了用于改善生活以外,还必须保证一定规模的建设投资以及科学文教、国防等方面的必不可少的开支,每年用于增加工资的部分是有限的。由于过去“左”的错误在工资方面遗留的问题很多,工资制度本身还存在许多弊病。要根本解决长期以来工资制度中积累的不合理现象,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还有待于生产的发展和财政经济状况的进一步好转,以及工资制度的根本改革。在这之前国家每年只能拿出有限的资金来作些局部的改善。因此,对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工资的调整,只能采取分批分期的办法。这样,才有可能把增加的有限工资基金用好,使职工的工资问题解决得比较好一些。
二、
这次调整工资的范围
一九八二年调整工资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和人员:
(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
(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3)高等院校及其附属事业单位;
(4)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5)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事业单位;
(6)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事业单位;
(7)中小学和卫生、体育系统中一九八一年未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和人员。
这次调整工资,不包括下列单位和人员:
(1)行政十级以上(含十级)的干部和标准工资额相当行政十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次一律不升级;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附属的企业单位;
(3)企业性质的管理局(如各级电力、石油、邮电、铁路、民航、航运、海运、港务等局),各类专业公司,挂“两块牌子”实际上是企业的单位,以及这些局和公司所属的事业单位;
(4)长期以来实行企业管理,按照企业的办法实行奖金、劳保福利制度的单位;
(5)各级中国人民银行(不含总行)、建设银行(不含总行、省分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
(6)工交、农林、建筑、财贸等企业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
(7)根据国务院〔1981〕144号文件,属于一九八一年调整工资范围的单位和人员。
三、
调整工资的办法
列入今年调整工资范围的单位,对一九八一年底在册职工中,属于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调整工资。
(一)中年知识分子是科研、教学、技术等方面的骨干力量,担负着承上启下的历史任务,工作和生活负担比较重,而工资偏低的现象比较突出。给这些中年知识分子较多地增加工资是完全必要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一九六0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工资相当行政二十级及其以下的;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以及一九六六届毕业生、工资相当行政二十一级及其以下的,可以升两级。
同期毕业并参加工作的研究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八年制毕业生,升两级的工资级别杠杠,比本科毕业生高一级。同期毕业并参加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升两级的工资级别杠杠,比本科毕业生低一级。
一九八二年七月底以前正式授予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主治医师、经济师、会计师、农艺师等及其以上职称,现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工资级别与上述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相同的,也可以升两级。
(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一九六0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工资相当行政二十二级及其以下的;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以及一九六六届毕业生、工资相当行政二十三级及其以下的,可以升两级。
(三)现任正副处长、正副县长,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在行政二十一级及其以下的;现任公社正副主任,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在行政二十三级及其以下的,可以升两级。
各单位领导对上述升两级的人员,既要看学历、职称、职务,还要看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对于其中工作能力差、起不到骨干作用的,不能升两级。
(四)行政十一级至十四级的干部和标准工资额相当行政十一级至十四级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九七八年以来升过级的(含十五级升到十四级的),除个别人员外,一般不升级;没有升过级的,可以升一级。其他行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一般升一级。
四、
几个问题的规定
(1)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列入调资范围,可以按照本决定的规定升级。
(2)长期病休人员(不含因公致伤、致残),原则上不升级。
(3)“文革”中的“三种人”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人,至今仍不悔改的;触犯法律受刑事处分的;犯错误受党纪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至一九八二年九月三十日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但受处分时间未超过一年的;一九八0年以来,无故旷工、拒不服从分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极少数思想品质恶劣,以及其他原因,群众意见很大,不同意其升级的人员,均不能升级。正在受审查的人员,不升级或暂缓升级。缓升期限为一年。缓升人员升级增加工资从批准之月起执行。
(4)对一九七七年调整工资时,受增加工资不超过七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予以补齐。
(5)这次调整工资,升一级的,原则上按现岗位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升两级的,第二级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
(6)这次部分职工升级,不搞群众评议。由各单位的行政领导,根据规定的条件提出升级名单,征求工会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的意见,经单位党组织审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平衡,审查批准后执行。
(7)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员,今年是否调整工资以及如何调整工资,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8)这次升级所需要增加的工资总额,根据“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五、
调整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工资的工作,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中央部门在地方的事业单位,除有特殊情况的个别部门以外(如铁道部),都由所在地区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指定领导同志负责,以人事、劳动部门为主,抽调得力干部,组成调整工资办公室,具体管理调资工作。
这次调资涉及范围比较广,情况比较复杂,各地要切实做好调查研究,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方针政策,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实施方案应经过劳动人事部审查批准。中央机关及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调资工作,由劳动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调整工资政策性很强。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好事办好。要通过这次调整工资,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增强团结,促进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调整工资,是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群众的关怀。它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大家对此都很关心,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调整工资问题上,每个职工都应当持正确的态度,特别是广大共产党员、领导干部更应当以身作则,体谅国家的困难,顾全大局。只要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这样做了,就可以更好地教育和影响广大群众,搞好调整工资工作。
本决定责成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对调整工资中其他一些共同性的具体问题,由劳动人事部提出处理意见并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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