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沈阳市进行经济体制综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沈阳市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4-07-11
施行日期:1984-07-11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沈阳市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请示报告》收悉。国务院同意在沈阳市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行计划单列,并赋予沈阳市省级经济管理权限。
  沈阳市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城市,又是我国以机械工业为主的老工业基地,搞好沈阳市的经济体制改革,对于进一步搞活和开发东北地区的经济,探索大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路子,以及充分发挥大城市的经济中心作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沈阳市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在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与指导,请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沈阳市的实行情况,尽快订出具体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务必把试点工作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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