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民(1984)优4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4-10-09
施行日期:1984-10-09
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新的抚恤标准,从今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凡在今年四月一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一次抚恤金均按新的标准发给;已经按原标准发了一次抚恤金的,按新的抚恤标准补发其少发的部分。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需要增加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这次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表中,对部分人员职级范围作了变动。因此,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规定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表》中,牺牲、病故人员的职级划分,也按新的《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表》规定的职级范围相应变动。

 附:       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表一份

           (自198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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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级     │  抚  恤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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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长、战士级              │     2,000元  
──────────────────────┼─────────────
  连、排职或二十一级以下干部       │     2,100元  
──────────────────────┼─────────────
  营职或十九级到二十级干部        │     2,200元  
──────────────────────┼─────────────
  团职或十五级至十八级干部        │     2,300元  
──────────────────────┼─────────────
  师职或十四级以上干部          │     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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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参战民兵、民工、人民群众,比照班长、战士级的抚恤标准发给;国家职工,按照有关规定比照相当职级的抚恤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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