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扩大研究所自主权的暂

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扩大研究所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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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5-03-29
施行日期:1985-03-29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

正文

  为了更好地发挥研究所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增强研究所的活力,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为四化多做贡献,在以下方面扩大研究所的管理权限。

一、在保证完成所承担的国家和院的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研究所可自行安排科研计划,积极接受各方面的委托任务。

二、研究所可自行同地方、企业和大学建立各种协作关系,发展横向联系,合办有益于国家四化建设和科技发展的企事业。

三、研究所可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经费和其他收入,除按规定上交的部分以外,可自行安排使用。以技术开发工作为主的研究所可试行有偿合同制,逐步达到经济自立,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除院专项安排的外汇外,外汇指标每年一次分配到所,连同所的创汇和自筹外汇,由所自行安排使用。除国家规定必须报批的器材需要报院审批平衡外,各所可自行确定进口仪器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数量,选择进口公司对外订货。有现汇的也可自行采购。

五、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除院级协议项目和重大的、跨学科的项目由院直接安排经费并组织执行外,外事活动经费每年一次分配到所,由所自行计划使用。不足部分可使用自筹外汇;人民币不足部分,可从科研事业费中列支,但每年应作出预算,适度掌握。在遵守国家外事和保密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研究所可直接同国外机构签订协议,报院备案。所级交流项目,包括请进、派出人员,除在工作上需要院或其他主管部门给予特别支持的项目要报院审批外,在本所外事经费指标范围内,自行审批,报院备案,并由国际合作局协助办理出入境手续。正副所长、正副党委书记出访,要报院审批。

六、公费派遗访问学者、研究生的名额指标由院分配到所,由研究所按条件自行选派。获得国外全部资助的自费公派名额不限。派出人员均由研究所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自行审查批准,名单报院备案,由院教育局办理出国手续。

七、研究所可自行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报院备案。除经费自立的单位可自行适当调整发展方向外,凡超出本所方向任务范围的研究、生产机构的建立,须报院审批。

八、所长提名副所长,征求党委意见后,报院批准任命。所内中层干部,由研究所自行任免、管理和奖惩,自行确定产生方式。各级领导干部一律实行任期制。对工作人员可以实行聘任制、合同制。

九、在经批准的编制、定员范围内,研究所可自行调入调出和安排使用各类人员(调入人员须报院干部局备案)。研究所可参照地方劳动部门规定自行招考、招聘工作人员。定编后暂时调整不出去的人员,可列为待聘。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提前离、退休。自然减员,可自行增补。

十、为开展科研协作与交流,研究所可同外单位相互聘用兼职科技人员,接受合作研究和进修人员。聘用兼职人员的待遇,由研究所自行解决。

十一、副研究员及中初级职称的评定、晋升,由研究所根据有关条例、规定和各类人员限额,自行审批,副研究员评定要报院备案。研究员职称的评定、晋升,须报院审批。

十二、研究所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和院分配的招生指标范围内, 招收培养研究生,自行授予学位。研究所可为其他部门、单位代培研究生。

十三、按规定提取的或由院拨给的奖励基金, 由研究所根据奖励先进、 奖优罚劣的原则,自行决定奖金发放。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重奖,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应给予直至开除的处分。

十四、研究所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对地方研究机构和科技人员规定的政策性措施,研究所可参照执行。其中在个人物质待遇方面,院和地方规定不一致时,可就高不就低。

十五、院属企业和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可按国家对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

十六、学校、图书馆、出版社等院属事业机构,可按本条例或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本《暂行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过去院发文件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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