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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6-02-06
施行日期:1980-02-05
发布部门:国务院
正文
为了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今年的出口计划,调动生产企业增产出口商品的积极性,增加出口商品的货源,特作如下规定:
一、
一九八五年实行的出口产品退税办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
二、
一九八五年实行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和超计划出口收汇“倒三七”分成办法,今年继续执行,各种留成比例不变。对地方所得的留成外汇,应分给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确保兑现,不得截留。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三、
对出口留成外汇,实行有计划、有领导的有偿调剂使用。凡持有留成外汇额度的单位,如本单位不需要使用时,允许通过中国银行进行调剂。调剂所得的外汇,只能用于本单位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进口发展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辅料,不得用于进口盈利商品在国内倒卖。调入外汇额度的单位,每调入一美元,应暂按一元人民币补给调出单位。企业通过调剂外汇所得的人民币,作为企业的税后留利使用。外汇调剂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
四、
对生产企业实行出口奖励制度。除经济特区和石油、煤炭、军品的出口外,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以一九八五年出口创汇的实绩为基数,在基数内每实现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三分;超基数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一角,一定三年不变。此项出口奖励金打入当年的出口成本,由外贸企业全数付给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作为企业的税后留利。企业的此项留利,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可用于增发职工奖金。增发的这部分奖金不得超过一个月,并免征奖金税(对生产机电产品的企业的奖励办法,仍按国发<1985>128号文件规定执行)。如出口商品发生国外索赔,属于生产企业的责任,应视情况扣除相应的奖励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经贸部制定。
五、
为了进一步调动外贸企业扩大出口推销的积极性,在外贸出口减亏分成资金外,国家再增拨少量资金作为外贸的出口奖励金,主要用于奖励为扩大出口推销、增收外汇作出显著成绩的外贸企业和在开发新产品、提高出口商品质量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生产企业。其金额由财政部同经贸部商定。经贸部应制定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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