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1997-12-26
施行日期:1997-12-26
发布部门:80602

正文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刻字厂(店),公安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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