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给检察院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判处的一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刑2(87)通字第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7-11-11
施行日期:1987-11-11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己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根据上述规定,今后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将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给同级人民检察院一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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