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如何理解的答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1]第3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1-02-11
施行日期:1991-02-11
发布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黑政法函〔1990〕36号文收悉。现对来文中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各类文化补习班的招生广告,应由县以上(含县,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2、职业技术培训班的招生广告,应由县以上与办学专业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其中,属于教育系统开办的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广告,由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技术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学徒培训的招生广告,由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3、招生、招聘广告,应由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出具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一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7,39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如何理解的答复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