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国家教委《关于同意建立

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国家教委《关于同意建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的批复》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高检发教字[1991]5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1-04-13
施行日期:1991-04-13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国家教委已经批准建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现将国家教委教计<1991>36号文转发你们,请阅知。

附:          关于同意建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办字<1990>20号《关于请求先行办理同意中国检察官学院正式建校批准手续的报告》及高检院办公厅关于学校名称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为使检察官培训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尽快提高我国检察干部队伍的素质,同意建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属于成人高等学校,实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学院在校生规模为1000人。主要任务是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也可招收在职干部举办大学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专科专业的设置,由你院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望你院按照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抓紧落实学院扩建及补充师资等项事宜,加强各项工作的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为加强我国检察干部队伍的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1年2月26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3,39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国家教委《关于同意建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的批复》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