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严禁用公款旅游、宴请的通知审办

审计署关于严禁用公款旅游、宴请的通知审办发〔1991〕200号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审办发[1991]20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1-06-13
施行日期:1991-06-13
发布部门:审计署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
  最近,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向署反映,在各地审计机关人员中,借开会、学习参观名义搞公费旅游的情况时有发生,且有日益增多的趋势。据某省一县级市审计局统计,一九九0年接待各地审计机关人员前去参观的有二千多人次,其中有省审计局组织所属各地、县六十多人的参观团组。去年接待费一项就开支四万元,而该局一年的经费才五万元。今年一至五月又开支接待费二万元。由于接待任务过重,当地审计机关感到在人力、财力上难以负担。这种风气一旦蔓延,不仅妨碍廉政建设,而且严重影响审计机关的声誉。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国性会议的通知》(国发〔1988〕47号)明确指出,“在旅游旺季,不得到旅游热点城市开会。所有会议都应尽量利用机关内部招待所、礼堂,不准租用高级豪华宾馆、饭店,也不准在会议期间或会议结束后用公款组织旅游活动。”根据上述精神,现对审计机关人员到外地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控制到旅游地区召开会议,在旅游旺季,不得到旅游热点城市开会。

二、审计机关召开必要的会议时,应尽量利用招待所、礼堂、会议室,不准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并尽量减少与会人数和缩短天数;不得用公款为与会人员购买土特产品。会议结束后,不得互相邀请用公款旅游。

三、审计机关不得以开协作会、考察工作、学习取经等名义搞公费旅游。

四、审计机关之间联系工作,不要用公款宴请或送礼。

五、凡违反规定,用公费旅游者,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接待单位和所在单位不予补贴和报销。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批评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
  请各地审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三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9,89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审计署关于严禁用公款旅游、宴请的通知审办发〔1991〕200号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