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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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解释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林函策字[1991])24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1-08-10
施行日期:1991-08-10
发布部门:林业部
正文
安徽省林业厅:
你厅林公治字(91)第35号《关于要求解释<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森林法》第二十八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毛竹等竹林,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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