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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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1993]民他字第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3-03-12
施行日期:1993-03-12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曹彩凤、曹景凤、汪潜等诉许莉债务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赵海平在从事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海平死亡后,其妻许莉作为连带债务人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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