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函[1993]33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3-04-17
施行日期:1993-04-17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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