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制止带有“专供出口”字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制止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转国内市场销售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烟专[1994]第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4-01-18
施行日期:1994-01-18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近期接到部分省、市烟草公司反映,一些卷烟生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利用国家对出口卷烟的种种优惠条件,盲目扩大产量,并将“专供出口”的卷烟直接发售到国内经营企业,冲击了国内市场,扰乱了卷烟正常流通秩序。为此,国家烟草专卖局再次重申:

 一、严禁各烟草生产企业将“专供出口”卷烟直接调给国内卷烟经销单位。

 二、国内烟草经销单位不得经销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把关。查获的“专供出口”卷烟,应按走私烟处理。

 三、对已发出的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经销单位要作退货处理。

 四、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将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1,64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制止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转国内市场销售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