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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使用公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4-02-20
施行日期:1994-02-20
发布部门:安全部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依法使用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作、签发、全国通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侦察证》为红色,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字样和由盾牌、五星、国家安全、短剑组成的徽章图案。封里印有持证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编号、签发机关及行使的职权。
二、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出示《侦察证》,可以行使《国家安全法》规定的有关职权。
三、
维护国家安全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持《侦察证》依法执行任务时,个人和组织应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和其他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或者阻挠,违者依法处理。
四、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使用《侦察证》,或者伪造《侦察证》,违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发现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检举、控告,我们将及时查清事实,严肃处理。国家安全部投诉电话为:821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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