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关于劳动争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8-31
施行日期:1998-08-31
发布部门:劳动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诉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给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带来一些干扰。为此,我部办公厅于1998年4月14日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请予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今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电话答复我部办公厅:“你部《关于请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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