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1998)4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11-03
施行日期:1998-11-03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法规题注

(1998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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