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开行财会[1998]429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11-30
施行日期:1998-11-30
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

正文

 附:     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会计核算的管理,防范资金运营风险,准确完整地反映开发银行信贷资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开发银行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资金退回的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 退回资金范围及内容包括以下情况:
  (一)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多收利息需退回的资金。
  (二)人民银行或代理行误将其他单位款项划入开发银行账户而需退回的资金。
  (三)因核算体制变化或代理行的变更导致借款单位重复还本付息而需退回的资金。
  (四)其他多收、误收款项需退回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退回的审批额度及权限


  

 第四条 多收、误收资金的退回应按照金额逐级上报审批,退回资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经财会局营业部和相关局领导批准,报主管行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财会局营业部和相关局领导双签。
 

         第四章 资金退回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资金退回的处理方式:
  (一)信贷资金经营业部与借款单位双方商定后,退回资金可采取多收款项全额退回或抵扣下一个结息期应缴利息数额的方式。
  (二)其他多收、误收资金由营业部与相关局协商后,采取全额退回的方式。

 第六条 资金退回的处理程序:
  (一)1998年9月20日前多收、误收的资金,由信贷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经信贷局领导审批签字后,加盖本局业务公章,送财会局营业部会签,营业部按照退回资金额度,分别报财会局营业部领导审批和主管行长审批,以审批表为依据办理退款手续,审批表做记账凭证附件。
  (二)1998年9月20日后多收、误收的资金,由财会局营业部有关处的经办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表”(一式二份),经处长签字确认加盖本处业务公章,按照退回资金额度,会签有关信贷局后,分别报财会局营业部领导或主管行长审批,以审批表为依据办理退款手续,审批表做记账凭证附件。
  (三)行内有关局多收、误收的其他资金须退回的,经与营业部商定后,由该局填写“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经该局领导审批签字后,加盖本局业务公章,送财会局营业部会签,营业部按照资金退回额度,分别报财会局营业部领导审批和主管行长审批,以审批表为依据办理退款手续,审批表做记账凭证附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分支机构和行内单独核算单位如须办理退款事宜,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表


  填表部门盖章:                      单位:元

┌─────┬────────────────────────────┐
│接受退款 │                            │
│单位名称 │                            │
├─────┴──────────┬─────────────────┤
│退款种类            │退款理由:            │
├────────────────┤                 │
│退款金额    (大、小写)  │                 │
├────────────────┼─────────────────┤
│业务局             │财会局营业部           │
│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             │
│                │                 │
│                │                 │
├────────────────┴─────────────────┤
│行领导审批意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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