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证监机构字[1999]4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7-01
施行日期:1999-07-01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办事处、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现将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申请和审核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员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全科合格,或者已取得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本次考试前接受过我会组织的培训且考试成绩合格;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证券监管部门调查的涉案人员的申请暂不受理);
  (六)具有专职从事证券业务连续两年以上的从业经历(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证券经营机构的工作经历,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经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岗位上的工作经历,从事基金、债券业务经历,专业证券研究机构的工作经历,证券专业报刊编辑、记者的工作经历);
  (七)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该学历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所认可)。

 二、申请材料的格式和内容
  (一)申报材料的格式
  1.纸张
  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2.封面
  (1)标有“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报送材料”字样;
  (2)代申请机构名称或申请人姓名;
  (3)申报时间;
  (4)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批准时间;  
  (5)证监会批准时间。
  (二)申报材料内容
  1.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申请表(附软盘-EXCEL格式)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监会派出机构验证后随即退还原件)
  3.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监会派出机构验证后随即退还原件)
  4.参加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全科合格证(复印件)
  5.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以往表现证明
  6.连续两年专职从事证券业务的从业经历证明
  7.三张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其中两张自行贴在《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申请表》的相应位置)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正本。

 三、审核程序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请人可通过所在机构统一向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由申请人直接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的正本以及初审意见报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三)证监会对派出机构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向合格者发放从业资格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送证监会派出机构。

 四、申请及审核的要求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已取得从业资格者如被查实在资格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证监会将撤销其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机构,证监会将依法查处。
  (二)证监会派出机构应按照规定条件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重点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券从业经历和学历状况的审查,要将学历证书复印件与原件进行同一认定;要与出具证明的机构核对申请人员的从业经历。
  (三)各派出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有关投诉。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者,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证监会。
  附件:《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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