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上海物资贸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蓄意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证监发字[1995]6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5-05-15
施行日期:1995-05-15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1995年3月29日上午,你公司在上海商品交易所二厅(原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65号席位进行普通胶合板期货交易中过量下单,蓄意违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在会员中和社会上产生了极坏影响。为了严肃期货市场纪律,维护期货市场秩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研究,我会决定在上海商品交易所对你公司做出处罚的基础上,再进行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你公司要深刻反省,吸取教训。今后不得发生严重违规行为。
  二、责成你公司对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上报我会。

附件:上海商品交易所《处罚决定书》

            上海商品交易所处罚决定书
         (沪商交监字(1995)第030号)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1995年3月29日上午在上海商品交易所二厅(原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的65号席位上进行普通胶合板交易中过量下单、蓄意违规,在10时40分26秒至10时54分,累计输入9505期胶合板卖出开仓意向29笔,其中5000手及5000手以上26笔,共200148手。在29笔交易意向中,自营12笔,代理17笔,还有2笔输入交易意向为9999手,严重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在会员中间和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六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监事会1995年4月2日联席会议决议的要求,按《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会员违规、违约处罚办法》第八、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严重违规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停止入场交易一年(原手持9505、9507期合约处理至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止;9509期合约在1995年7月15日前只准平仓,不准开仓,1995年9月以后月份的合约不准开仓,在原化工交易厅的席位,即日起停止入场)。

 二、罚款100万元。
  你公司对本处罚如有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交易所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终止处罚的执行。

                          上海商品交易所
                         199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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