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复华实业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证监发审字[1995]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5-06-14
施行日期:1995-06-14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5]026号文《关于同意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沪国资字[1994]第100号文《关于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994年送配股的申请报告>的批复》、复旦大学(94)校字16号文《关于复旦大学将应配股权转让社会个人股东的批复》、1995年3月24日《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1995年1月17日《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762.7052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A股809.9055万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42.428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810.3717万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本次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10月2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东、法人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东、法人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4,39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