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公约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公约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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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12-29
施行日期:1999-12-29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自律,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依法核准的商业银行基金托管部共同商定,订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公约》,供全体成员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 规范经营,严格自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条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或保管基金资产。

 第五条 与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促进基金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加强基金从业人员培养和管理,提高基金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加强与境外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以及境内成员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和托管水平。

 第八条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确保披露的基金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加强基金的宣传及投资者教育,共同培育投资基金市场。

 第十条 倡导团结协作,互相促进,共同发展,自觉维护基金业的良好形象和基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1、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2、从事内幕交易;
  3、从事违规、有损投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
  4、违规发布基金的广告宣传;
  5、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6、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7、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8、从业人员为自己或他人买卖股票;
  9、其他有损基金业形象的行为。
  签名的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名单: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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