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暂时提高玉米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暂时提高玉米期货交易保证金和禁止用浮动盈利开新仓的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证监发字[1995]1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5-07-13
施行日期:1995-07-13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各期货交易所:
  近一段时期,个别交易所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市场风险控制不力,甚至为了追求交易量,容许和鼓励过度投机。在某些品种交易中,出现了持仓量过大和价格波动异常等问题。特别是玉米关系国计民生,其期货价格大起大落,不利于全国物价总水平和副食品市场供应的稳定。为保证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玉米期货交易的管理,抑制过度投机,严格控制市场风险。经研究,作出如下三条暂行规定: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四十个交易日内,各开展玉米期货交易的交易所(包括上市期货合约和试运行期货合约)暂时将玉米期货交易的保证金逐步提高到20%以上。

 二、各开展玉米期货交易的交易所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证监发字[1994]181号文件精神,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玉米期货交易的套期保值头寸与投机头寸分开,在保证金比率上对套期保值头寸可以给予适当照顾。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期货交易所对各期货品种,一律不得允许会员利用未平仓合约的浮动盈利开新仓,不得允许会员提取未平仓合约的浮动盈利。已用浮动盈利开新仓的会员,必须在二十个交易日内补足保证金或平仓。
  希望各期货交易所认真遵照执行上述三条暂行规定,并请将落实情况尽快上报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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