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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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财税字[2000]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1-30
施行日期:2000-01-30
发布部门: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正文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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