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利用外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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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利用外资优惠政策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十政发[2002]2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9-12
施行日期:2002-09-12
发布部门:十堰市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利用外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外商到我市投资兴业,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利用外资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所指外商是指国外、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及华人、华侨。
第二条
实行土地优惠。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外商投资50-100万美元,每亩土地价格5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100-200万美元,每亩土地价格4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200-300万美元,每亩土地价格3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加30万美元,由政府无偿提供1亩土地。以提供场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免收两年场地使用费;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免收两年租金。
外商投资非生产性项目(房地产除外)、内资项目比照执行。
第三条
实行零收费服务。
外商在十堰投资,执行国家现行税(费)收优惠政策。十堰市政府自留部分的所有收费一律免交。
第四条
创造优良的服务环境。
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外商投资代办处,提供一条龙服务,一星期内办齐所有证照,可以边办理,办建设,并受理有关投诉。
建立市政府领导与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随意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检查、收费。
第五条
实行公开奖励。
对引进外资的中介人,可由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中介费,并将中介费计入成本。项目建成后,政府按外商到资额的1%给予奖励。
第六条
根据项目和投资情况,还可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提供更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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