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常用功能
首页
问律师
找律师
看知识
功能导航
咨询库
问答库
精选问答
律师库
民法典
法律法规
视频说法
图文说法
知识专辑
问答专辑
咨询专题
合同范本
法律百科
法律文书
律师文集
律师案例
法律经验
罪名库
裁判文书
司法系统
注册登陆
律师加盟
法律声明
侵权投诉
在线问律师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5-12-08
施行日期:1995-12-08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
第一条
为使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现场处罚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场处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执法检查现场,依据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即时行政制裁。
第三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依据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责令改正处理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罚款。
对于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即可判定为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可以依法没收该产品;对于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可以依法没收该计量器具。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施行现场处罚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现场处罚时,必须使用统一的《现场处罚决定书》,记明检查的时间、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方式,并经行政相对人签字或者押印;拒绝签字或者押印的,应当注明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施行现场处罚,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者经财政部门认可的罚没财物凭证。
罚没财物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缴。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施行现场处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诉权。行政相对人不服处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施行现场处罚,应当要求行政相对人当场缴清罚款。确因合理原因不能当场缴清罚款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缴清罚款。逾期未缴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现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结案。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施行现场处罚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现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法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
23,252
位律师在线 ,
99%
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