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名牌产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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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余府发[2002]2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6-06
施行日期:2002-06-06
发布部门:新余市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六日
新余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业产品上质量、上水平、上规模,培育和发展竞争力强的产品和优势企业,优化产品、产业结构,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根据《江西省工业实施名牌战略工作方案》(赣府厅发[1995]86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余市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省内名列前茅,市场占有率、知名度和用户满意程度较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企业获得国家名牌、省名牌产品称号的,自动享受新余名牌产品待遇。
第三条
新余市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新余市工业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新余市名牌产品的评选与管理工作,认定新余市名牌产品,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牌办)负责。市名牌办负责制定市工业产品创名牌规划和实施计划,对申报市名牌的产品进行初审,对符合国家、省名牌产品评选条件的产品向国家、省推荐申报。
第五条
凡列入创名牌产品计划的企业,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将给予重点培育、扶植。
第六条
申报新余市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有注册商标,信誉度、知名度高。
(二)产品的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省内名列前茅。有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和与国内(或国外)同类先进产品的对比资料,且产品质量指标稳定。
(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没有标准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拥有省内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检测手段。
(五)企业重视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并有效运行;产品在最近两年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中均合格,且无质量事故;用户对产品质量信得过,售后服务满意,用户评价调查满意度85分以上;出口产品无因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造成退货、索赔。
(六)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产品生产规模在省内名列前茅,产品产销率96%以上。
(七)企业有围绕名牌产品上规模、上水平、质量管理上台阶的三年计划和五年规划。
(八)产品必须是最终产品,不包括企业自用的中间产品。
第七条
新余市名牌产品每年推荐和评选一次,以市工业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名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新余市名牌产品申报表。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区、高新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分别由县(区)经贸委、仙女湖区和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名牌办申报,其他企业可直接向市名牌办申报。
第九条
市名牌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品提出考核计划,组织人员依照产品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并委托有关协会组织对参评产品的质量评价和售后服务评价进行抽样调查,调查结果应载入申报考核表。
第十条
名牌产品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市工业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授予新余市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企业可以在获得新余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新余市名牌产品”字样和新余市名牌产品标志。
(二)凡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市工业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伍万元、叁万元和壹万元,奖金在市工业发展三项基金中列支。
(三)名牌在技术改造、技术开发、能源供应、铁路运输、资金安排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新余市名牌产品荣誉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名牌办换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新余市名牌产品称号,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九条的待遇。
第十二条
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市名牌办报相关工业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
(一)产品质量下降,质量管理滑坡,企业出现亏损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消费者(用户)投诉多,意见大的;
(四)转让名牌标志,或在非名牌产品上使用名牌标志的。
第十三条
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要制定巩固和发展名牌产品的计划、措施,认真实施,不断提高名牌产品的质量、市场份额和经济效益;每年应将名牌产品的产销情况向市名牌办报告。
第十四条
新余市名牌产品按本办法评选,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评选新余市名牌产品。
第十五条
凡涉及新余市工业名优产品评选内容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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