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修改《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决

湖南省关于修改《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3-29
施行日期:2002-03-29
发布部门:湖南省

正文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法规名称“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修改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二、删去第四十二条。

  三、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地区行政公署”和表示地区的“地”字。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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