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

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统发[1996]5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6-12-19
施行日期:1996-12-19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事、文史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45元。
  2.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40元。
  3.其他党外人士提高生活费的标准是: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在170元及170元以下的,增加18元;171元至235元,增加21元;236至300元的,增加24元;301至270元的,增加27元;371至440元的,增加30元,441元以上的,增加33元。
  4.增加生活费的时间,从1995年10月1日算起。
  5.增加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三、各地区应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19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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