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

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2001]1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9-17
施行日期:2001-09-17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布施行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陆续审理了一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案件,对于推动“治爆缉枪”专项斗争的深入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此类案件的社会影响较大,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犯罪活动,现就审理这类案件适用《解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解释》施行前,行为人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对于《解释》施行后发生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1年9月17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8,72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