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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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审办发[1997]17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7-08-06
施行日期:1997-08-06
发布部门:审计署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
现将《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若干规定
(1997年8月6日)
第一条
为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组实施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要重点抓好审计组的廉政工作,经常教育,严格管理,加强监督,预先防范,使审计人员切实做到“廉洁从审,秉公执法”。
第四条
审计组长对审计组的廉政工作负责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进点前,有针对性地进行廉政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政意识;
(二)进驻后,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规定,取得支持和配合,并按廉政规定认真执行;
(三)出点前,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主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四)回机关,小结廉政工作情况,并如实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条
审计组要指定兼职廉政监察员,其职责是:
(一)协助审计组长抓好廉政工作;
(二)处理被审计单位接待工作中具体廉政事项;
(三)注意发现廉政上的好人好事,建议审计组长及时表扬;
(四)发现苗头及时制止,避免违纪问题发生;
(五)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廉政建设的建议。
第六条
审计组要认真执行审计规范,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一)不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二)不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个人不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组提出的审计事项处理意见。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自觉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规范职业行为。
(一)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公务的宴请,不在审计一单位时,接受另一被审计单位的招待;
(二)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的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不收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登记,由审计机关处理;
(四)不借机公费旅游;
(五)不住高档豪华宾馆;
(六)不违反规定无偿占用或借用被审计单位财物,不得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七)不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安排自己亲属的要求,特殊情况应由组织出面联系;
(八)不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不享受被审计单位职工的福利品或象征性交钱的物品;
(九)不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十)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把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情况,作为审计项目考核的一项内容,对执行廉政规定和审计纪律好的审计组应进行表扬,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对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必须纠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除按违纪予以严肃处理外,并视情节追究审计组长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审计机关各级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落实。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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