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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正案
基本信息
正文
1、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改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第十九条。 此外,根据本修正案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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