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2-28
施行日期:2001-12-28
发布部门:杭州市

正文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应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出《同意法律援助通知书》,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实施援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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