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项目开题及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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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项目开题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1-01
施行日期:2000-01-01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正文
第一条
为了组织好文物科研项目开题工作,保证申请项目质量及经费合理使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文物局制定近期及中长期文物保护科技规划,组织、协调文物系统及其他系统的有关科研单位对重要科研项目进行研究开发。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科研项目开题经费,主要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划拨科技三项费用(即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专门用于发展文物科研工作。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文物科研项目开题申请的管理工作。国家文物局科技专家组对科研开题报告进行评议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对科研项目开题经费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文物科研项目开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研究项目以文物系统的科研机构为主;
2. 有重要科学意义和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工作。尤其是结合我国文物事业发展需要,填补空白,社会效益或经济济效益明显的研究工作;
3. 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先进,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结果;
4. 申请者与合作者具备实施该研究项目的研究能力,有必要的工作积累,基本工作条件,研究时间有可靠的保证;
5. 申请者必须实际主持申请项目研究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6. 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7. 同一年度每一开题者和主要合作者申请的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
第七条
国家文物局鼓励本系统科技人员与其他系统合作申请科研开题。
第八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将《文物科研项目开题申请书》一式三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再统一报送国家文物局。
每年科研项目开题申请书报审截止日期为三月三十一日。国家文物局对科研开题项目每年集中审理一次。
第九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文物科技发展规划加强文物科研项目开题申报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对科研项目开题申请书进行审查和筛选,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基本工作条件的可靠性等签署审核意见。合作单位也要在科研项目开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条
《文物科研项目开题申请书》一经批准,即列入年度计划,由国家文物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三方正式签定《文物科技三项费用合同书》。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国家文物局提交《文物科研开题项目进度情况汇报表》及《文物科技三项费用收支使用情况汇报表》。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科技三项费用限于开题项目直接需要的开支,如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材料费用,外协费,资料费,技术措施费等,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挪为他用。
第十二条
凡已结束研究工作的开题项目,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填写《国家文物局文物科研开题项目工作总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一式二份。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审议其新的科研项目开题申请书:
1. 科研开题项目没有完成的;
2. 不按时提交《文物科研开题项目进度情况汇报表》、《文物科技三项费用收支使用情况汇报表》、《国家文物局科研开题项目工作总结》者。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下拨科技三项费用,并由财务、审计部门予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1. 超范围使用科技三项费用者;
2. 挪用科技三项费用者。
第十五条
各申报及评议、审查单位对送审的《文物科研项目开题申请书》的内容应予保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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